• 關于礦床工業指標管理改革的建議

     

    特邀專家    

     

    是界定礦與非礦的標準,是我國礦產資源儲量管理最具特色又十分關鍵的抓手,其中包含深刻的技術經濟內核。制定礦床工業指標的原則是:在技術可行、經濟合理、環境許可的前提下,充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在集中計劃經濟體制下,制定合理的工業指標主要通過技術經濟評價來實現。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于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主體多元化,探礦權人、采礦權人以及中介機構與礦產資源所有者——國家的利益不完全一致,出現許多非技術干擾因素。個別非法業主惡意操控改變工業指標,偷逃稅費,謀取暴利,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或市場轉讓中的欺詐,誘發腐敗。不少跡象警示我們:市場經濟條件下,更要加強對礦床工業指標的行政管理和技術標準的規范。

    現在的問題是行政管理無章可循,技術層面缺乏全國共識,技術經濟評價的自由裁量權過大。當前探明儲量的礦產資源已經納入自然資源產權登記范疇,為了切實掌握探明儲量國家資產家底,礦床工業指標的正確制定乃是必要前提,因為隨意制定與修改工業指標,可能引起探明儲量及其價值評估值成倍的偏離。本文僅就筆者發現的某些問題提出部分改革建議,不當之處請批評指正。

    (一)扭轉無章可循狀態,盡快出臺《礦床工業指標管理辦法》。

    我國有嚴格管理工業指標的傳統,在計劃經濟年代,礦床工業指標是由勘查單位、設計部門、礦山企業三結合制定,礦山主管部門批準。在市場經濟體制初步建立時期,19921116日國家礦產儲量管理局與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曾聯合制定發布《礦床工業指標管理暫行辦法》(國儲[1992]210號文),該辦法第一條明確規定:“礦產儲量屬國有資產,礦床工業指標是界定礦產儲量的標準。為加強礦產儲量管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維護國家對礦產儲量的所有權和礦山企業的使用權,提高礦產勘查和開發利用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資源效益,特制定本辦法?!?第四條規定了用以編制供礦山建設使用的勘探報告的工業指標的制定、報批程序;規定了無主管部門礦山工業指標經論證后由礦產儲量管理部門下達;規定了不供礦山建設使用的普查、詳查報告可以參照《礦產工業要求參考手冊》(俗稱綠皮書)由地勘主管部門確定。第八條規定礦山企業可隨市場需求實行動態的礦山工業指標,礦山工業指標優于礦床工業指標,國家予以鼓勵。辦法還對工業指標的修訂、動態運用、仲裁和監督管理做出明確規定。

    2002年,國務院決定取消礦產儲量審批,同時取消礦床工業指標審批(注明設定文件是國土資發[1999]205號文)。本來可以采取修訂國儲[1992]210號文有關審批的個別條款的辦法(現在經常這樣做),保留其大部分仍然適用的內容。我們卻總體降低了其法律效力(雖然沒有明確廢止,仍舊被收入2007年國土資源部礦產資源儲量司的《礦產資源儲量管理法規文件匯編》里),僅在《固體礦產地質勘查規范總則》(GB/T13908--2002)第(7.1)節提出原則要求:“供礦山建設設計利用所需的工業指標應嚴格按國家規定的程序制定、下達。”但是,國家規定一直在討論中。

    現在的一般做法是要求在儲量報告評審的同時對工業指標合理性進行評審。限于時間和評估專家認識的不統一,工業指標評審難以達到嚴格。各省做法也不一樣。2016年礦產資源儲量評審中心已經提交了《礦床工業指標管理辦法》草案。希望早日審查發布。

    (二)扭轉對礦床工業指標的僵化認識,正確使用、及時修訂“綠皮書”。

    具體礦床的工業指標是個性化的,是動態變化的,不應千篇一律。在勘探階段必須逐一論證確定具體指標,并在圈定礦體時嚴格遵守。但是在預查、普查階段,由于對礦床地質特征的認識還很膚淺,不具備具體論證制定工業指標的條件,于是全國儲委辦公室于1986年(在1972年版基礎上)主編了《礦產工業要求參考手冊》(綠皮書),供地質勘查工作參考,特別是對新人員、新礦種、新地區的普查工作,起到十分重要的指導作用。但是,綠皮書匯總的一般工業指標,不能簡單套用到各有差別的具體礦床上。有一種誤解,把“綠皮書”當作一成不變的“國家標準”,僵化的理解與使用,甚至照搬到建設條件完全不同的外國去,從而蒙受巨大損失。這種誤解已經波及到礦政管理工作。例如有的規定勘探報告采用綠皮書上一般工業指標的就不需要論證,有的規定礦業權人繳納礦業權價款的資源儲量,一律以綠皮書一般工業指標衡量。須知,只有結合各礦床具體地質特征與建設條件,經過技術經濟評價確定的工業指標,才是合理的、公平的、公正的。用一般工業指標衡量開發利用難易截然不同的礦床相當于獎劣罰優,是不公正的。應當修正不當規定,堅守詳查以上階段必須逐一論證確定礦床工業指標原則。再者,隨著科技進步、經濟條件變化、新類型礦床勘查開發經驗的積累,一般工業指標也應及時修訂,給普查工作以與時俱進的指導。這項工作正在進行,期望早日出臺。

    (三)扭轉工業指標論證的隨意性,堅持社會平均先進水平,完善逐一論證制度。

    工業指標的論證方法有地質方案法、經濟分析法、類比論證法等。無論何種方法,其參數的選擇應用,都必須符合技術可行、經濟合理的總原則。參數選擇不當,就會造成論證工業指標的扭曲。尤其是經濟指標中的噸礦采選成本、預期銷售收入,技術參數中的采礦方法、產品方案,對論證結果的推移力度很大。個別中介機構為了迎合礦業權人的偏向,在論證過程中歪曲有關參數,出具不合常理的論證報告,甚至以忽松忽緊的兩次論證結果謀取不當利益。為了扭轉工業指標論證的隨意性,建議明確參數選擇必須以社會平均先進水平為基準,并組織編制有關定額,及時修訂發布,以限制論證人自由裁量權,完善論證制度。

    (四)扭轉礦體圈定時使用工業指標的不當現象,正確界定探明儲量。

    在礦體圈定時,如何使用工業指標,也有不同認識。以幾何法計算儲量的雙指標體系為例,筆者的理解是:單工程礦體圈定一般根據樣品有益組分含量,凡大于邊界品位的樣品都可能圈人礦體,但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連續樣品長度加權平均品位須大于最低工業品位,其代表的真厚度須大于最小可采厚度。若加權平均品位小于最低工業品位,須剔除邊部樣品,或剔除夾石。圖1單工程礦體圈定示意圖

    從連續樣品中段剔除夾石時,剔除樣段代表的真厚度須大于夾石剔除厚度,否則不能剔除,不論單樣品位是否低于邊界品位,都得并入礦體參加平均品位計算。當大于最低工業品位的樣段代表的真厚度小于最小可采厚度時,其最低工業米?百分值(米?/噸值)需符合工業指標要求。當礦體邊部低于最低工業品位的樣品較多時,應結合礦體特征,加以適當限制。(參見圖1

    但是有的地方以邊界品位圈定單工程礦體,以最低工業品位區分表內/表外(低品位)塊段。于是把多個不符合最低工業品位的工程混入礦體,夸大了儲量,降低了礦床平均品位,動搖了礦山盈利空間。因為,在雙指標體系中,最低工業品位才是礦山經濟開發的底線。連片的不符合最低工業品位的工程地段的開發是不經濟的(參見圖2)。如果證明大部分低品位礦可以經濟開發利用,那就說明工業指標出了問題,就得修改工業指標,而不能把低品位礦(表外礦)錯判為表內礦的一個品級。

    筆者認為,只有邊界清晰、厚度很薄、品位變化很大、連續性較差的礦體,如大脈狀黑鎢礦、石英脈型金礦,質量點較密,才把最低工業品位落實到塊段(地段),而不以單個質量點衡量,同時增加無礦段剔除長度及高度的指標。對于邊界不清、厚度較大的細脈浸染型白鎢礦、蝕變巖型金礦是不適用的。

    還有不少地方不能正確使用綜合工業指標,脫離開采實際需要,把不能分采分選的礦石類型按各種組分分別圈定,曲解了礦體形態。

    諸如此類的技術問題建議通過深入討論形成共識,制定標準,保持全國執行工業指標的一致性,發揚雙指標體系的優越性,消除儲量表內外混淆現象。在自然資源確權登記中,明確界定探明儲量的技術標準。